M&A Guideline Compliance

中小M&A指南遵守宣言

作为登记M&A支援机构公开遵守事项。

宣言主体合同会社東陽商事

首次公布日2026年6月8日

最后更新日2026年6月8日

本页面正式版本为日语。其他语言译文仅为方便阅读所提供之参考译文,内容有差异时以日语版本为准。

宣言

合同会社東陽商事在此宣言:本公司遵守日本中小企业厅制定的《中小M&A指南(第3版)》(令和6年8月)。 合同会社東陽商事遵守中小M&A指南,并实施下述措施与对应。

1为确保和提升支援质量所采取的措施

  1. 1

    履行基于与委托人合同的义务。

    •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(善管注意义务)开展仲介业务及FA业务。
    • 不以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方式谋求本公司或第三方利益。
    • (仲介者时)对各方委托人均保持公平公正,不优先某一方利益,亦不不当损害任一方利益。
  2. 2

    无论是否承担合同义务,作为职业伦理,尊重委托人意愿并采取行动实现其利益。

  3. 3

    代表者认识到①提升知识与能力、②确保业务适正执行的不可或缺性,并对内外发出该取组重要性的信息,且实施与之相符的措施。

  4. 4

    为提升知识能力实施切实有效的措施。

  5. 5

    实施措施以确保从事支援业务的董事及员工业务的适正性。

  6. 6

    将业务部分外包给第三方时,实施措施以确保外部委托方业务的适正执行。

2M&A流程中的具体行动指针

【意思决定】

  1. 7

    基于专业知识向委托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提案,支持其M&A意思决定。明示性地说明所能预见的重要利弊。订立仲介合同・FA合同前对相谈者企业信息的处理亦自觉负有善管注意义务,妥善处理。

  2. 8

    为订立仲介合同・FA合同进行的广告・营销活动,尊重停止意愿,不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,并以妥善支持双方意思决定的视角实施。

【仲介合同・FA合同的订立】

  1. 9

    订立与业务形态实际相符的仲介合同或FA合同。

  2. 10

    订约前向委托人交付载明仲介合同・FA合同17项重要事项(仲介与FA的区别、业务范围、负责人资质、手续费、专任条款、尾期条款、合同期间、解除事由等)的书面文件并予以明确说明,取得委托人理解同意。

  3. 11

    通过书面文件(含电磁方法)明确说明手续费、所提供业务内容及对方手续费事项,具体包括成功报酬的报酬率・基准额・最低手续费・报酬发生时点,所提供的具体业务内容,以及负责人的资质・经验年数・成约实绩等。

  4. 12

    前述第10、11项的说明对具有订约权限者进行。

  5. 13

    前述说明后,给予委托人充分的检讨时间以妥善判断订约事宜。

【估值(企业价值评估・业务评估)】

  1. 14

    实施估值时事前向委托人说明评估方法及前提条件等,并就评估方法与价格区间取得其理解。

【受让方的选定(撮合)】

  1. 15

    名称解禁(含转让方名称的企业概要书等详细资料的披露),仅在通过非记名表(介绍简表)等提示后,对表示兴趣的候选方,取得转让方同意并订立保密协议后实施。

  2. 16

    转让方的同意按个别披露对象逐一取得。

  3. 17

    保密协议订立前阶段,注意防止转让方相关详细信息外流・泄漏。

【谈判】

  1. 18

    通过尽可能以浅显方式向不熟练的委托人说明中小M&A整体情况及后续流程等,以陪伴方式支持谈判。

【尽职调查(DD)】

  1. 19

    实施尽职调查(DD)时,促使并支持转让方准备受让方所要求的资料。

【最终合同的谈判・订立】

  1. 20

    至最终合同订立期间内,支援双方在尽可能达成共识、降低M&A成立后争议风险(无法消除残余风险时至少使当事人理解该风险)的方式下订立最终合同。

  2. 21

    就最终合同后・交割后可能演变为当事人间争议的风险,至最终合同订立前进行调整并向委托人说明。慎重检讨转让方经营者保证的处理、声明保证内容、交割后支付与手续调整、最终合同至交割期间的相关事项等。

  3. 22

    订立最终合同时,督促委托人再次确认合同内容以防遗漏。

【交割】

  1. 23

    在备妥交割具体安排后,于交割当日确认受让方对价已确实入账。

3排除不当受让方所采取的措施

  1. 24

    为最大限度排除不当受让方,对受让方实施调查。具体而言,从受让方是否具备履行最终合同、承接对象业务的意愿・能力的视角进行调查,并向作为委托人的转让方说明调查概要。妥善确认财务状况・合规情况(反社会势力关联性、过往M&A纠纷等)・业务实态,取得不当受让方信息时予以组织性共享,并构建慎重检讨之体制。

4仲介合同・FA合同的合同条款相关注意事项

关于专任条款

  1. 25

    设置专任条款时,尽可能限定其对象范围。在委托人明确希望就某部分征询其他支援机构意见、且无应予阻止的合理理由时,允许委托人向其他支援机构寻求第二意见。

  2. 26

    设置专任条款时,合同期间以最长6个月至1年以内为基准设定。

  3. 27

    设置条款明示委托人可在任意时点中途解除仲介合同・FA合同(含口头明言)。

关于直接谈判限制

  1. 28

    直接谈判受限的候选方仅限于本M&A专业机构介入・接触并介绍的对象。

  2. 29

    受限的直接谈判仅限于以委托人与候选方间M&A为目的者。

  3. 30

    直接谈判限制相关条款的有效期间限于仲介合同・FA合同存续期间。

关于尾期条款

  1. 31

    尾期期间以最长2至3年以内为基准。

  2. 32

    尾期条款对象仅限于本M&A专业机构介入・接触且向转让方介绍的受让方,限定于已完成名称解禁并被介绍的对象。

  3. 33

    仲介合同・FA合同未设专任条款时,若委托人接受多家M&A专业机构支援,结果由多家介绍同一候选方,且委托人最终未选择本公司作为成约支援方时,不以尾期条款为依据请求手续费。

5作为仲介者利益冲突风险与切实对应措施

从事仲介业务时的遵守事项。本公司从事仲介业务,故遵守本项。

  1. 34

    订立仲介合同前,告知双方当事人本公司系与转让方・受让方双方订立仲介合同的仲介者(特别是合同中约定向双方收取手续费时,告知该情况)。

  2. 35

    订立仲介合同时,事前就双方当事人间可预见利益冲突的事项向各方当事人明示说明。另外,若另行知悉相关利益冲突信息,及时向各方当事人明示披露。

  3. 36

    既然接受双方当事人之委托,必须对双方当事人保持中立・公平,不进行不正当利益某一方或损害某一方的利益冲突行为。

  4. 37

    特别地,绝不为本公司或第三方利益进行该利益冲突行为。仲介合同中明定不向受让方收取额外手续费、不优待回头客委托人、不以转让额调整方式索取报酬、不歪曲传达、不隐匿片面信息等作为仲介者义务。

  5. 38

    不实施确定性估值,告知委托人必要时征询士业等专家意见。

  6. 39

    将本公司简易算定(简易评估)的概算额・暂定额作为参考资料向双方当事人示出时,明示其仅为参考性简易算定、若简易评估时考虑了某一方意向・意见则告知其内容、必要时可征询士业等专家意见。

  7. 40

    谈判中不仅谋求某一方当事人利益,以中立性・公平性谋求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。

  8. 41

    不自行实施尽职调查,不就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下结论,并告知委托人必要时征询士业等专家意见。

6其他

  1. 42

    上述事项之外,努力按中小M&A指南的宗旨进行对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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