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言主体:合同会社東陽商事
首次公布日:2026年6月8日
最后更新日:2026年6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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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言
合同会社東陽商事在此宣言:本公司遵守日本中小企业厅制定的《中小M&A指南(第3版)》(令和6年8月)。 合同会社東陽商事遵守中小M&A指南,并实施下述措施与对应。
1为确保和提升支援质量所采取的措施
- 1
履行基于与委托人合同的义务。
-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(善管注意义务)开展仲介业务及FA业务。
- 不以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方式谋求本公司或第三方利益。
- (仲介者时)对各方委托人均保持公平公正,不优先某一方利益,亦不不当损害任一方利益。
- 2
无论是否承担合同义务,作为职业伦理,尊重委托人意愿并采取行动实现其利益。
- 3
代表者认识到①提升知识与能力、②确保业务适正执行的不可或缺性,并对内外发出该取组重要性的信息,且实施与之相符的措施。
- 4
为提升知识能力实施切实有效的措施。
- 5
实施措施以确保从事支援业务的董事及员工业务的适正性。
- 6
将业务部分外包给第三方时,实施措施以确保外部委托方业务的适正执行。
2M&A流程中的具体行动指针
【意思决定】
- 7
基于专业知识向委托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提案,支持其M&A意思决定。明示性地说明所能预见的重要利弊。订立仲介合同・FA合同前对相谈者企业信息的处理亦自觉负有善管注意义务,妥善处理。
- 8
为订立仲介合同・FA合同进行的广告・营销活动,尊重停止意愿,不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,并以妥善支持双方意思决定的视角实施。
【仲介合同・FA合同的订立】
- 9
订立与业务形态实际相符的仲介合同或FA合同。
- 10
订约前向委托人交付载明仲介合同・FA合同17项重要事项(仲介与FA的区别、业务范围、负责人资质、手续费、专任条款、尾期条款、合同期间、解除事由等)的书面文件并予以明确说明,取得委托人理解同意。
- 11
通过书面文件(含电磁方法)明确说明手续费、所提供业务内容及对方手续费事项,具体包括成功报酬的报酬率・基准额・最低手续费・报酬发生时点,所提供的具体业务内容,以及负责人的资质・经验年数・成约实绩等。
- 12
前述第10、11项的说明对具有订约权限者进行。
- 13
前述说明后,给予委托人充分的检讨时间以妥善判断订约事宜。
【估值(企业价值评估・业务评估)】
- 14
实施估值时事前向委托人说明评估方法及前提条件等,并就评估方法与价格区间取得其理解。
【受让方的选定(撮合)】
- 15
名称解禁(含转让方名称的企业概要书等详细资料的披露),仅在通过非记名表(介绍简表)等提示后,对表示兴趣的候选方,取得转让方同意并订立保密协议后实施。
- 16
转让方的同意按个别披露对象逐一取得。
- 17
保密协议订立前阶段,注意防止转让方相关详细信息外流・泄漏。
【谈判】
- 18
通过尽可能以浅显方式向不熟练的委托人说明中小M&A整体情况及后续流程等,以陪伴方式支持谈判。
【尽职调查(DD)】
- 19
实施尽职调查(DD)时,促使并支持转让方准备受让方所要求的资料。
【最终合同的谈判・订立】
- 20
至最终合同订立期间内,支援双方在尽可能达成共识、降低M&A成立后争议风险(无法消除残余风险时至少使当事人理解该风险)的方式下订立最终合同。
- 21
就最终合同后・交割后可能演变为当事人间争议的风险,至最终合同订立前进行调整并向委托人说明。慎重检讨转让方经营者保证的处理、声明保证内容、交割后支付与手续调整、最终合同至交割期间的相关事项等。
- 22
订立最终合同时,督促委托人再次确认合同内容以防遗漏。
【交割】
- 23
在备妥交割具体安排后,于交割当日确认受让方对价已确实入账。
3排除不当受让方所采取的措施
- 24
为最大限度排除不当受让方,对受让方实施调查。具体而言,从受让方是否具备履行最终合同、承接对象业务的意愿・能力的视角进行调查,并向作为委托人的转让方说明调查概要。妥善确认财务状况・合规情况(反社会势力关联性、过往M&A纠纷等)・业务实态,取得不当受让方信息时予以组织性共享,并构建慎重检讨之体制。
4仲介合同・FA合同的合同条款相关注意事项
关于专任条款
- 25
设置专任条款时,尽可能限定其对象范围。在委托人明确希望就某部分征询其他支援机构意见、且无应予阻止的合理理由时,允许委托人向其他支援机构寻求第二意见。
- 26
设置专任条款时,合同期间以最长6个月至1年以内为基准设定。
- 27
设置条款明示委托人可在任意时点中途解除仲介合同・FA合同(含口头明言)。
关于直接谈判限制
- 28
直接谈判受限的候选方仅限于本M&A专业机构介入・接触并介绍的对象。
- 29
受限的直接谈判仅限于以委托人与候选方间M&A为目的者。
- 30
直接谈判限制相关条款的有效期间限于仲介合同・FA合同存续期间。
关于尾期条款
- 31
尾期期间以最长2至3年以内为基准。
- 32
尾期条款对象仅限于本M&A专业机构介入・接触且向转让方介绍的受让方,限定于已完成名称解禁并被介绍的对象。
- 33
仲介合同・FA合同未设专任条款时,若委托人接受多家M&A专业机构支援,结果由多家介绍同一候选方,且委托人最终未选择本公司作为成约支援方时,不以尾期条款为依据请求手续费。
5作为仲介者利益冲突风险与切实对应措施
从事仲介业务时的遵守事项。本公司从事仲介业务,故遵守本项。
- 34
订立仲介合同前,告知双方当事人本公司系与转让方・受让方双方订立仲介合同的仲介者(特别是合同中约定向双方收取手续费时,告知该情况)。
- 35
订立仲介合同时,事前就双方当事人间可预见利益冲突的事项向各方当事人明示说明。另外,若另行知悉相关利益冲突信息,及时向各方当事人明示披露。
- 36
既然接受双方当事人之委托,必须对双方当事人保持中立・公平,不进行不正当利益某一方或损害某一方的利益冲突行为。
- 37
特别地,绝不为本公司或第三方利益进行该利益冲突行为。仲介合同中明定不向受让方收取额外手续费、不优待回头客委托人、不以转让额调整方式索取报酬、不歪曲传达、不隐匿片面信息等作为仲介者义务。
- 38
不实施确定性估值,告知委托人必要时征询士业等专家意见。
- 39
将本公司简易算定(简易评估)的概算额・暂定额作为参考资料向双方当事人示出时,明示其仅为参考性简易算定、若简易评估时考虑了某一方意向・意见则告知其内容、必要时可征询士业等专家意见。
- 40
谈判中不仅谋求某一方当事人利益,以中立性・公平性谋求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。
- 41
不自行实施尽职调查,不就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下结论,并告知委托人必要时征询士业等专家意见。
6其他
- 42
上述事项之外,努力按中小M&A指南的宗旨进行对应。
